云南艺术学院
硕士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被我院录取的新生,应持《云南艺术学院硕士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和其它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以书面形式向院研究生部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按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者,报请有关部门予以查究。
取消入学资格或者取消学籍者,由院研究生部签署意见,报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其户口、档案退回原单位或入学前所在地。
第三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保留入学资格。
1、体检复查发现患有疾病,但经治疗在一年内可达到入学体检标准。
2、因生育不宜在校学习。
3、在职人员因原单位公派短期(一年内)出国不能到校学习。
须保留入学资格者,由本人申请,所在学位点提出意见,经院研究生部同意并批准,办理相关手续。因第1、2种情况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出具学院指定医院证明;因第3种情况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出具原单位证明。保留入学资格者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在下学年开学前两个月提出入学申请,经院研究生部批准,按规定时间办理入学手续。因病保留入学资格者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同时应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经学院指定医院体检合格后,办理相关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 在校学生应于每学期开学前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事先请假并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五条 未按学院规定交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章 转学科、研究方向与转学
第六条 研究生原则上不准转学科。如因学科调整等致使本学位点无法继续培养,或者其他特殊情况必须转学科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双方导师和所在学位点同意,报院研究生部批准。
第七条 如确有需要,原则上允许学生在同一学科内的相近研究方向间转入转出,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双方导师和所在学位点同意,报院研究生部批准。
第八条 我院录取的学生一般应在我院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原因,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4、应予退学的。
5、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条 学生转学,需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需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参照:“教育部21号令《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一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休学。
1.因病不能坚持学习,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并证明,应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
2.一学期内累计病假超过6周。
3.在一个学期内事假超过4周。
4.女研究生需要生育。
5.在职研究生由原单位公派出国。
6.因其他原因,本人申请或者学院认为应当休学者。
第十二条 研究生休学一般以1年期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可继续申请休学,但累计不得超过2学年。休学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按自动退学处理。休学者的学习年限可以顺延。
第十三条 申请休学的研究生,应填写《云南艺术学院硕士研究生休学审批表》,因病休学应附有医院证明,经导师和所在学位点同意,报院研究生部审查批准。
第十四条 休学研究生应当办理休学离校手续,学院保留其学籍,但不计入在校学习时间。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待遇。
第十五条 经批准休学的研究生应离开学院休养。其往返路费由本人自理,休学期间的医疗费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在职研究生由原单位公派出国者,休学时间不得超过一学年。
第十七条 研究生休学期间触犯国家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复学资格,给予退学或其它处理。
第十八条 复学研究生一般按原培养方案培养。
第四章 退学、终止学籍
第十九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1.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或者学业成绩未达到学院要求;硕士生一学期有两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或一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经重修后仍不及格。
2.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
3.休学期满,超过一个月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
4.经过考核认为不宜继续培养,或在学位论文写作中严重地拖延影响培养计划、科研能力表现差。
5.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
6.超过学院规定时间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
7.申请自费出国留学者。
8.本人执意申请退学。
第二十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1.经批准休学,期满后不办理复学手续,或休学后准予复学,但在开学后2周内不到校办理注册手续。
2.注册在校期间无故擅自离校2周以上。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退学,由导师和学位点提出意见,经院研究生部报学院分管领导批准。
第二十二条 对退学的研究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无法送达的,在校内公告即视为送达,同时报云南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三条 退学的研究生应按规定时间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原单位或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进行申诉。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终止学籍。
1.经查实,存在严重的剽窃行为,弄虚作假等学风问题,不宜继续培养。
2.违反学院纪律或其它原因不宜继续培养。
3.未办理任何手续,自动中止学业。
4.自筹、委培研究生,在规定时间内未经准许,故意不缴学费。
5.未在学院办理有关手续而私自出国。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终止学籍由导师和学位点同意,经院研究生部审核,报主管领导批准。
第二十七条 退学和终止学籍的研究生在办理离校手续后,由学院发给退学证明和学习证书。自动退学的研究生,不发给任何证明。
第二十八条 退学、终止学籍者不得申请复学。
第五章 毕业、结业和肄业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在校学习的基本年限一般为3年,以报考当年招生简章为准。
第三十条 研究生符合下列条件,准予毕业。
1.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培养环节和要求,考核合格,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2.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培养环节和要求,考核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答辩委员会认为该论文达到毕业水平建议准予毕业。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不符合毕业条件但符合下列条件的,准予结业。研究生结业证书不能换发毕业证书。
1.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培养环节和要求,考核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答辩委员会认为该论文未达到毕业水平,建议按结业处理。
2.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培养环节和要求,考核通过,未完成学位论文,或者导师认为未达到硕士学位水平不予推荐答辩,或者论文评阅意见返回认为未达到硕士学位水平不予推荐答辩,培养单位建议按结业处理。
3.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培养环节和要求,考核通过,符合申请答辩条件,但未在规定时限内按规定程序提出答辩申请。
第三十二条 在规定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培养环节和要求,或者学习期满时仍有课程考试或者其他培养环节考核未通过,但在校学习时间满一学年者,准予肄业。
第三十三条 退学研究生在校学习时间满一学年的,经本人申请,学院综合考虑退学的具体原因及学习情况,可以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凡未达到肄业条件者,学习时间未满一学年的,发给学习证明。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应该努力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因客观原因未能按期完成学业,或者经短期延长可以取得更好的成果的,可以适当延长学习年限,但一般不得超过1年。
第三十六条 延长学习年限的申请,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经导师同意,所在学位点负责人批准,于原预计毕业时间前三个月报院研究生部审批。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在基本学习年限之后的延长期内,学院不划拨培养经费,不参加学院奖学金评定,一般也不安排其住宿等。相关费用自理。
第三十八条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院接受普通全日制教育的硕士研究生,其他接受非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参照执行。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院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