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艺术学院研究生外出安全管理办法

作者:研究生部时间:2018-10-23点击数:

云南艺术学院

硕士研究生外出安全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  在学院有关学生在校期间安全管理的框架内认真做好研究生外出安全管理工作,严格审批研究生外出申请,妥理研究生外出时发生的各种事件与事故。

第二条  深入开展安全教育,提高研究生自我防范能力,强化安全意识。教育研究生要文明出、遵纪守法,不听信谣言、不传播有害信息、不参与非法活动。

第三条  学位点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外出安全管理规定,明确学位点领导、研究生导师、研究生教学秘书工作职责;学校相关部门要紧密配合,共同做好研究生外出安全的教育和管理及事故的处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在校研究生由学校组织的属所需安排的外出实习采访田野调查、社会实践、科研工作、学术交流等校外活动。

 

第二章  研究生外出申请及审批

第五条  对申请外出的研究生,要求本人阅读云南艺术学院硕士研究生外出安全须知,集体外出填写云南艺术学院硕士研究生集体外出申请表个人外出填写云南艺术学院硕士研究生个人外出申请表

条  三人及三人以上即作为集体外出。集体外出时,集体必须选出组长或由教学单位负责人指定联系人由导师带队的集体,导师即为联系人和本次集体外出时的负责人。

第七条  因公外出的研究生由派出单位或导师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八条  外出申请表经导师同意并签字后,根据外出活动内容由学位点负责研究生工作的领导审批和院内相关部门审批,批准后交所在学位点备案管理

第九条  凡未经申请自行外出的研究生,在外出期间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任由研究生本人承担。

 

第三章  研究生外出期间安全管理

第十条  研究生外出原则上应按预定的区域、路线、内容与时间进行,应主动与校内联系人(与外出申请表中联系人一致)通过电话、短信、电子邮件、QQ等方式保持联系,至少三天联系一次,及时沟通情况;若临时改变外出区域和路线,或申请延长假期,必须及时向学位点汇报并委托校内联系人办理相应手续;外出结束后应立即返校报到、销假。

第十条  研究生在外旅游、作业等,应当尊重当地民族习惯和民族感情,不应发表或从事伤害民族感情言论活动

十二条  研究生外出期间如果发生人身意外伤害等突发事故,要保持冷静,采取积极有效的应对措施,并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和学校报告。

第十三条  学位点应及时掌握外出研究生具体情况,与长期外出学生的家人保持联系,确保出现突发事故时能够迅速妥善处理,并按规定及时上报,不得瞒报或迟报、漏报。

 

章  研究生外出事故处理

第十条  研究生外出事故的责任,应根据具体情况依法确定。

十五条  研究生因公外出期间,于与公务无关的个人行为造成外出事故的,责任由研究生本人承担;为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学将参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研究生外出期间如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的规章制度等,除研究生本人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外,学院同时将按院内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研究生外出事故负有责任的组织或个人,必须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八条  研究生外出时发生伤害等事故,研究生或研究生家长可与学校通过协商方式解决,无法协商的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十九条  重大伤亡事故的处理结果,学校须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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