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艺术学院
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院硕士学位论文质量,加强研究生学术道德建设, 严肃学术纪律,保障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把研究生培养成为道德情操高尚、学术作风严谨、理论功底扎实、富有创新精神的高素质人才,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及《云南艺术学院硕士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管理规定》等文献制定。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云南艺术学院各类别研究生。
第二章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认定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1.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2.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3.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本细则所称剽窃,是指不正当使用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或实验数据、调查结果等的行为,包括以他人的成果作为自己论文的主体或者核心部分, 或者使用他人成果不注明出处的行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学位论文有剽窃行为:
1.原封不动或者基本原封不动地复制他人的成果。
2.改变成果的类型,将他人完成的成果当作自己独立完成的成果;不改变成果的类型,但是利用成果中受著作权保护的成分并改变成果的具体表现形式,将他人完成的成果当作自己独立完成的成果。
3.使用他人受著作权保护的观点构成自己论文的全部、核心或主要观点,将他人受著作权保护的学术成果作为自己学术论文的主要部分或实质性部分。
4.引用他人受著作权保护的观点、方案、资料、数据、图表等,不加注释说明出处。
第六条 伪造数据的,指在学位论文中伪造或篡改研究成果、 调查数据、实验数据或文献资料以及捏造事实、伪造注释等行为。
第七条 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三章 认定机构及程序
第八条 认定机构。院学术委员会对存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进行认定;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院学术委员会的认定做出处理决定;院纪委及院研究生部负责研究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认定工作的组织与管理;各学位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本学位点研究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认定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九条 认定方式。通过论文学术不端行为系统检测、专家评审、论文答辩、他人举报等方式发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初步认定该学位论文存在作假行为。
1.在论文评审阶段,外审专家认定存在作假行为。
2.在答辩阶段,答辩委员会认定存在作假行为。
3.他人实名举报存在作假行为并提供相应材料。
4.其他方式发现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第十一条 接到举报初步认定学位申请人存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时,由相关学位点负责组织对学位申请人涉嫌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进行调查和认定,根据需要组成不少于3人的调查小组。与当事学生存在利害关系或关系密切的教师不得参加调查小组。
第十二条 调查小组应本着实事求是、认真严谨的原则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进行调查,必要时调查小组应当通知被检举人前来回答调查小组为认定是否存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而提出的各种质询问题。当事人不参加质询或不回答质询问题的,专家组可以根据相关材料直接认定,并向学院提交调查报告和认定结论。院纪委及研究生部对调查小组的调查认定结果进行审核,向院学术委员会提出书面查实报告和初步处理意见(内容应当包括调查对象、调查内容、调查过程、主要事实与证据和处理意见),并提交全部证据材料。
涉嫌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研究生可以通过提供书面意见和证据的方式进行申辩说明,但不得妨碍所在学院调查小组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具体查实行动。在调查认定时,被调查学生的导师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应予回避。
第十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将认定结果报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并经院长办公会审批后执行。
第十四条 学位申请人如对认定和处理结果有异议,可在接到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复议申请,逾期不予受理。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召集相关部门组织复审的认定工作,并做出最终处理意见。
第四章 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处理
第十五条 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 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特别严重等作假情形的,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属于在读研究生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于在职人员的,给予纪律处分并通报其所在单位。已经获得学位的,撤销其学位, 并注销其学位证书。
第十六条 取消学位资格或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将向社会公布,从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3年内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第十七条 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人员,属于在读研究生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于学校在职人员的,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八条 指导教师应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应及时发现并加以制止。指导教师履行了相关职责但所指导的学位论文仍存在作假行为的,给予全院通报;指导教师未履行相关职责导致其所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行为的,暂停招收研究生1年;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招收研究生的资格,直至给予行政处分等。
第十九条 在学位论文撰写及公开发表过程中,对于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院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