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艺术学院
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实施管理办法
为加强硕士研究生培养过程管理,提高培养质量,根据国家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办有关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中期考核的目的
第一条 中期考核旨在通过建立必要的筛选制度、实行鼓励与淘汰相结合的管理原则,加强对硕士研究生培养的过程管理,激励硕士研究生努力学习,积极竞争,以提高我院硕士研究生培养的整体质量。
第二章 中期考核的对象及时间
第二条 硕士研究生在第四学期初(一般在当年四月份)进行中期考核。
第三章 中期考核的内容
第三条 思想品德及学习态度考核:对硕士研究生的思想政治表现及学习态度进行考核。
第四条 学科系统知识和课程学习与成绩考核:考核硕士研究生掌握学科系统知识情况。根据个人培养计划,对硕士研究生的课程成绩进行审核。要求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学习,并取得相应学分。
第五条 科研进展情况及科研能力考核:对硕士研究生参与课题研究、学术交流、文献阅读等科研活动的情况进行考核。考察硕士研究生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以及掌握的从事科学研究的技能与方法。
第六条 创作及展演情况考核:根据个人培养计划,考核是否按质按量完成规定的展演。
第四章 中期考核的组织、方式、步骤与要求
第七条 各学位点成立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领导小组,负责本学位点中期考核的组织领导。各学位点根据每年参加考核人数多少,成立一个或多个考核小组,负责考核工作的具体实施。考核小组原则上由5—7名成员组成(应为单数),成员应当是副教授以上或具有相当专业技术职称以上的同行专家。
第八条 考核前,硕士研究生应在研究生管理系统中完成《云南艺术学院中期考核表》的填写。
第九条 考核小组对研究生填报的《云南艺术学院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表》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召开报告会逐个听取硕士研究生对个人思想政治表现、课程学习与考核、科研进展及展演情况等方面情况的口头汇报,并就上述考核内容向硕士研究生提问。在此基础上,对研究生全面情况进行考核并给出考核评定等级。考核过程应有详细记录,并由考核小组组长签字。考核合格,是指经考核小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成员表决其考核合格,具体为,5位委员必须有3票通过、7位委员必须有5票通过。
第十条 考核小组将中期考核评定表及相关材料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
第十一条 分学位委员会审核通过后,由院研究生部在管理系统中录入考核小组评定的等级,并将硕士研究生的中期考核评定表存入硕士研究生个人业务档案中。
第十二条 学位点于每年4月底及10月底将拟终止学习的硕士研究生名单报院研究生部,院研究生部经审核、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分流,并上报国家教育部备案。
第十三条 硕士研究生在论文工作期间,如因各种原因无法继续论文工作,可再实行筛选分流,由指导教师或硕士研究生本人提出,经学位点审核后,送院研究生部审核备案。
第5章 中期考核的成绩评定
第十四条 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成绩评定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
第十五条 根据中期考核成绩,对硕士研究生实施分流:
1.中期考核合格者,进入正常的论文开题及写作阶段。
2.中期考核不合格者,应于6个月后再次进行考核,且毕业时间做相应推迟。
3.在中期考核中,发现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者不经允许长时间不参与课程学习和各项培养环节的,应终止学习,予以退学,按《云南艺术学院硕士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处理。
4.对终止学习的硕士研究生,如已修完硕士研究生全部课程、考试成绩符合要求并取得规定学分,可发给硕士研究生肄业证书;如未修完硕士研究生全部课程,考试成绩符合要求但未取得规定学分,可视情况发给肄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六章 有关异议处理
第十六条 硕士研究生对学位点作出终止学习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位点以书面形式申请复核一次,学位点应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一周内作出复核决定并通知复核申请人。
第十七条 学位申请人对学位点作出的复核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向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复核一次(申请交院研究生部)。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当作出复核决定,复核决定应书面通知复核申请人。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院接受普通全日制教育的硕士研究生,其他接受非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参照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院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