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艺术学院
硕士研究生跨校修读课程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研究生跨校课程修读,加强研究生教学管理,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研究生跨校修读指的是在读研究生到同类有较高水平的院校进行专业主干课程的修读。
第三条 选择修读院校原则上应在学术和教学水平方面比我院更具优势,并优先考虑与我院有校际交流合作项目的院校。
第四条 跨校修读以选修课程的方式申请,原则上每学期修读课程不超过三门。
第五条 根据我院研究生培养的总体安排,研究生可选择在二年级上学期、三年级上学期申请跨校修读。
第六条 原则上公共基础课程不得跨校修读。
第七条 修读程序:
1.在校研究生根据培养方案课程结构安排,选择修读院校与我院开设专业课程中相同或相近的课程进行修读。
2.拟修读研究生应向所在学位点提出申请,并提供所修读学校研究生管理部门的接收公函,填写《云南艺术学院跨校修读课程申请表》,由导师、学位点签署意见后报院研究生部备案。
3.课程修读结束后,修读学校填写《云南艺术学院跨校修读课程成绩审核表》并签章,由所在学位点认定,签署认定意见后报院研究生部审核并录入研究生成绩库。
第八条 研究生进行跨校修读期间一切费用由本人承担,并按时足额缴纳我院学费。
第九条 研究生在进行跨校修读期间安全问题自行负责。
第十条 本规定由院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