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艺术学院硕士研究生违纪处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维护学院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005]第21号令)、《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教育部教学[2005]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院研究生学籍的学生。已经入学报到,尚在学籍审查期中的新生也适用本办法。非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违纪行为,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学院纪律和各项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条 学院对违纪学生坚持批评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对违纪学生的处理要合法、公开、公平、公正,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五条 学生受到违纪处分后有按程序进行陈述、申辩、申诉的权利。
第二章 违纪处分的类别
第六条 违纪处分包括以下五种: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
第七条 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从做出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期限为一年。
1.察看期间遵守校规校纪的,按时解除察看;察看期间又发生违纪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察看期间进步显著的,可经本人申请,学位点提出意见,由研究生部批准,提前解除察看。
3.解除察看不是撤销处分。
第八条 违纪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改正的,可以免予纪律处分。
第九条 违纪后主动承认错误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纪行为后果的,或者
主动配合违纪调查且对调查取证有贡献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第十条 出于他人威胁或者诱骗违纪的,或者因过失违纪的,可以从轻、减
轻或者免予处分。
第十一条 违纪行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1.违纪行为影响恶劣或者严重破坏学院声誉的。
2.违纪后恶意串通,故意提供虚假证据,妨碍调查取证的。
3.对检举人、证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4.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纪的。
5.策划或者组织非法群体性事件违纪的。
6.参加涉外非法活动违纪的。
7.在校期间曾受过处分的。
第十二条 受到学院纪律处分的学生还附加下列限制和相关责任:
1.取消其参加当年(学年)各种奖励评比的资格。
2.已获奖学金的,停发或者追回当年(学年)的奖学金。
3.研究生获得普通奖学金的,受严重警告以下处分的,停发6个月的普通奖学金;受记过以上处分的,停发12个月的普通奖学金。
4.赔偿违纪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3章 违纪行为与处分
第一节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行为
第十三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违反宪法,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
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
第十四条 违反治安管理法受到处罚的,给予以下处分。
1.被处以警告处罚的,给予警告处分。
2.被处以罚款处罚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
3.被处以行政拘留五天以下处罚的,给予记过处分。
4.被处以行政拘留六天以上十天以下处罚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一天以上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者在出版物、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品擅自带入学院或者造成严重公共安全隐患的,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相关规定处理,且在校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由此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在重点防火单位或者场所擅自使用明火,造成严重公共安全隐患,且不听劝阻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由此引发险情、事故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学院或者所在地区发生火灾、地震、疫情等紧急情况时,不服从政府或者学院依法发布的命令、决定、规定,且不听劝阻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严重扰乱紧急状态下公共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故意散布谣言,扰乱社会和校园稳定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煽动或者组织聚众闹事的,给予记过处分。其中具有暴力、侮辱诽谤、迷信等严重情节的,或者由此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有下列扰乱文化、体育、学术报告等大型活动秩序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由此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
1.强行进入活动场所,不听劝阻。
2.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
3.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
4.故意拥挤、起哄等,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
5.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劝阻。
第二十一条 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非法组织或者利用邪教、非法组织、迷信活动等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节 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由此造成较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
2.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3.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4.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
5.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
6.纠缠或者骚扰他人,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学习。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行为之一的,给予以下处分:
1.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轻微伤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轻伤及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寻衅滋事、挑起打架等事端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
3.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扩大或者造成他人轻微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4.先动手打人的,未造成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轻微伤害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持械打人或者为打人者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轻微伤害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7.结伙斗殴,未直接造成他人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直接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结伙斗殴为首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隐匿、毁弃、非法占有、私自开拆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理他人邮件的,给予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节 侵犯财产权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盗窃、诈骗、哄抢、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在国家立案标准以下的,给予记过处分;在国家立案标准以上定罪标准以下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在国家定罪标准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由此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1.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状况,骗领奖助学金、困难补助或者助学贷款。
2.盗用他人(含单位)账号、各类通讯卡账号和密码。
3.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
4.未尽管理责任,致使公共物品毁损、丢失或者管理公共物品有浮报、挪用、账目不清,或者私自转让、使用学院或者他人科技成果。
5.为侵犯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者提供信息、工具。
6.明知是赃物而购买的,帮助或者有掩盖、窝藏、销毁、转移赃物等行为。
7.故意损坏公共门窗、玻璃、照明设备、公共计算机及网络、音像播放设备等公共物品。
8.偷窃或者故意撕毁、损坏图书馆、资料室的图书、报刊,或者未经许可恶意下载图书电子资源。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之一的,给予以下处分:
1.未经许可,私自转让、授权使用学院知识产权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2.未经允许,擅自将他人的或者自己只是作为成员之一的集体的科研成果、研究报告、数据等以自己个人名义公开发表或据为己有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节 违反学习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考试中有下列违反考试纪律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考试开始以后,未将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籍、笔记本、讲义、复习资料、教学大纲、纸条等物品或者未经允许携带的计算器、电子词典等辅助工具放到指定地点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不服从监考人员指令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第二十九条 考试中有下列违反考试纪律行为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屡次违反,不听劝阻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1.考试过程中偷窥、交头接耳、互传暗号或者打手势。
2.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有其他扰乱考场秩序的行为。
3.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4.未经允许,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5.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
6.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拒绝或者妨碍考务工作人员履行工作。
第三十条 考试中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被发现在课桌、座位、身上等处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
2.利用各种机会传递或者利用介质传递、接受传递与考试有关的内容。
3.利用其他机会在考场外偷看或者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的,或者返回考场中发现携带与考试有关的材料。
4.未经允许,将试卷带出考场修改或者交卷后强行再拿回修改试卷。
5.在考试过程中,窃取或者直接拿取他人试卷、答题卡、答卷、草稿纸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6.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7.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
8.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电子设备作弊。
2.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
3.代替他人参加考试。
4.与他人预谋,共同策划实施作弊。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违反学术规范行为之一的,给予以下处分:
1.在课程学习、科学研究或者其他未正式发表的学术成果中,有剽窃、造假等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2.在撰写学位论文过程中有剽窃、造假等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3.在学习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专著,主编、参编书籍中有剽窃、造假等行为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在学术界和社会上产生恶劣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三条 涂改伪造成绩单、签字、印章、推荐信或者其他有关学业、学术水平证明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四条 未经批准缺课,一学期内累计达到20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累计21—30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累计31—40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累计41学时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按周计算的实践环节在累计学时时,每天按6学时计算。
第三十五条 未经批准,连续离校天数4天以下的,给予警告处分;达到5至6天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达到7至8天的,给予记过处分;达到9至10天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达到11天以上的,按照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作退学处理。
连续天数的计算中不计周六、周日、法定节假日和学院规定的假期。
第三十六条 屡次违反考勤纪律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
第五节 扰乱学院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在非指定地点张贴通知、路标、海报、启事、通告等各类宣传品,不听劝阻。
2.在课桌、厕所以及校内建筑物等公共场所刻划、涂画以及损坏草坪、花卉树木的。
3.擅自散发未经登记、审批的商业宣传品,不听劝阻。
4.将宠物带入教室、办公室、实验室、宿舍等场所,不听劝阻。
5.在宿舍、教室、图书馆或者其它禁止吸烟的地方吸烟,不听劝阻。
6.在校内无照经营的,或者未在学院指定地点设摊转卖个人物品。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由此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1.违反规定,侵入公共计算机网络信息系统,造成危害。
2.违反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3.违反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
4.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
5.未经允许,擅自修改、移动、破坏、复制、下载、传播他人或者公共计算机设备或者网络中的文件等信息存储。
6.未经允许开设代理、FTP等服务,或者盗用他人、组织的网络账号、密码,恶意发布不良信息,造成不良影响。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转借学生证或者仅限校内个人使用的证卡并造成不良后果。
2.私自涂改、伪造证件、公章。
3.伪造、篡改或者冒用学院文件或者记录。
4.谎报丢失及冒名补办证件。
5.伪造或者非法倒卖学院各种票证。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由此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移动或者破坏消防设施或者各种安全、指示标志。
2.堵塞消防通道、无火情况下触发报警装置、谎报火情。
3.阻碍消防车辆、人员通行。
4.扰乱火灾现场秩序。
第四十一条 影响或者破坏学院公共管理秩序的,给予以下处分:
1.酗酒、哄闹、故意摔砸敲打各种物品、设施等扰乱学院公共管理秩序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
2.未经批准,在教学楼、宿舍楼等公共场所举行娱乐活动或者喧哗,妨碍他人工作、学习和休息,且不听劝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
3.严重扰乱课堂、实验室等场所教学秩序不听劝阻的,或者屡次扰乱教学秩序不听劝阻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至开除学籍处分。
4.举(承)办大型活动,未按要求进行报批的,或者虽经批准,不按要求做好必要的安全管理措施的,给予举办活动的负责人严重警告处分。由此造成不良后果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当事人或者学生团体负责人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未经注册成立学生团体,并以学生团体名义从事各种活动。
2.已注册成立的学生团体成员和负责人,从事严重违反社团管理规定活动的。
3.未经审批擅自组织募捐、收取活动经费、协会会费。
第四十三条 违反学生住宿管理规定的,给予以下处分:
1.擅自调换或者占用学生宿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擅自在宿舍中留宿校外人员,给予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
3.在学生宿舍内留宿异性或者在异性学生宿舍内留宿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屡次违反的,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私拉电线或者违章使用电器的,给予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因此导致火灾险情的,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对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第四十四条 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从中谋取个人利益的,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1.擅自以学院名义对外发布公告、新闻,或者擅自代表学院做出承诺,或者擅自代表学院在社会上参加活动。
2.在个人的商业活动中,公开在招牌、广告、海报、文件等有关宣传材料上使用学院的名称或者标识,造成不良影响。
3.擅自以学院、院(系、所)等机构或者学生组织等名义在社会上活动,造成不良影响。
第四十五条 妨碍学院教职员工按照规定实施管理,破坏学院管理秩序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六节 其他行为
第四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引诱或者介绍他人卖淫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七条 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发布或者播放淫秽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的,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八条 参与赌博的,给予记过处分;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聚众赌博的,或者勾结校外人员赌博的,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九条 吸食、注射或者参与制造、买卖、传播毒品或者其他禁用药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十条 参加或者介绍他人参加非法传销等非法商业活动,不听劝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由此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五十一条 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十二条 参加或者成立非法组织、刊印非法刊物的,或者利用某种活动或者组织发展、控制成员,危害学院及社会正常秩序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十三条 未经许可在校内进行宗教活动,不听劝阻的,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十四条 在校内私设广播站、电台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章 处分程序
第五十五条 院研究生部负责处理研究生学习、学籍、学术等相关违纪行为。
第五十六条 发现学生违纪事件后,由专门人员组成调查小组(成员不少于2人),采取合法的方式查清事实,收集证据,并作调查记录。与学生有利害关系或者直接涉及违纪事件的当事人应当回避。
第五十七条 学生违反学习纪律的行为,由院研究生部及院纪委调查、取证,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十八条 下列各项证据,经过查证核实后,可以作为处分违纪学生的依据:
1.书证。
2.物证。
3.证人证言。
4.当事人的陈述。
5.视听资料。
6.鉴定结论。
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8.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鉴定性结论。
第五十九条 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拟处分学生调查所认定其违纪事实、拟给处分、处分依据,告知拟处分学生其享有的权利,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认真做好记录。拟处分学生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记录上签字;拒绝签字的,由记录人写出文字说明。
第六十条 学院拟对学生予以开除学籍处分时,学生可以在接到拟处分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听证;超过期限未提出听证要求的,或者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参加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放弃听证权利的,不得再次提出听证要求。
第六十一条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院研究生部决定,报主管领导批准。开除学籍处分由院研究生部提出处理意见,院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六十二条 学院对受处分学生出具处分决定书。
处分决定书由院研究生部分别起草,编号,加盖学院公章后下发,并存入文书档案和受处分学生个人档案。开除学籍处分同时报云南省教育厅备案。
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六十三条 处分决定书应当在处分决定作出后10个工作日内、由学生所在学位点送达受处分学生本人,并由其在回执上签字。如学生本人拒绝签字,则由送达人在回执上说明拒绝签字的情况,并由在场的两名见证人签字证明。
若受处分学生未在学院,院研究生部以挂号信形式将处分决定书按违纪学生提供的地址邮寄给其本人。若信件退回,则在回执上做好记录,并由两名见证人签字证明。
若受处分人下落不明,可以公告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学院指定的公告栏上张贴公告,或者在学院指定的网站上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工作人员应当如实记录公告送达的过程,并由两名见证人签字证明。
第六十四条 学院对学生的处分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生效;处分后续工作中与受处分学生权益直接相关的,应当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执行。
第六十五条 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并将学生档案、户口退回原单位或其户籍所在地。
第六十六条 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收到处分决定书后,应当在处分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一般不超过15日)办理离校手续离校。
第六十七条 被处分学生可以向学院纪检监察部门提出申诉。
第六十八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诉。逾期未提出书面申诉的,视为无异议。
第六十九条 学生违纪处分的有关材料,包括原始材料、处分决定书、送达回执等,统一由院研究生部整理保存在文书档案中。
第五章 附则
第七十条 本规定中所述的“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量、级在内。
第七十一条 对本办法没有列举到的其他违纪行为,比照本办法有关条款衡量处理。
第七十二条 除本规定外,研究生还应遵守《云南艺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和《云南艺术学院学生宿舍(公寓)住宿管理规定》等(不适用于研究生的条款除外)。若有不一致的地方,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处理。
第七十三条 本规定由院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第七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