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艺术学院专业学位研究生毕业创作展演管理办法

作者:研究生部时间:2018-10-23点击数:

云南艺术学院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毕业创作展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毕业创作展演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的重要环节,是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教育质量检验的重要指标。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教研〔20091号)等文件精神,为做好我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毕业创作展演工作,确保毕业创作展演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二条  研究生负责指导、管理和协调专业学位研究生毕业创作展演工作

第三条  学位点成立由分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为负责人的毕业创作展演领导小组,积极建设管理本单位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毕业创作展演工作,具体组织实施本单位的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毕业创作展演相关工作

第四条  学位点毕业创作展演领导小组名单于展演工作正式实施前两周研究生备案。

 

第三章  基本要求

第五条  毕业创作展演以培养硕士研究生综合运用科理论、方法和技术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为目标。毕业创作展演的内容应具有明确的职业指向体现必要的技能训练所学的专业知识,达到职业性与专业性的统一。

第六条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进行毕业创作展演所修学分按照各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关于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七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在学期间原则上应进行不少于一次毕业创作展演毕业创作展演可采用中期展演毕业集中展演的方式,原则上采取毕业集中展演的方式。

 

第四章  实施程序

第八条  学位点在开展毕业创作展演活动前填写《云南艺术学院学位点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毕业创作展演申请表》,于展演前两周内研究生部审批,备案后方能开展活动

第九条  各学位点毕业创作展演结束后需填写《云南艺术学院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毕业创作展演记录表》交院研究生部备案。

第十条  毕业创作展演相关立卷材料按《云南艺术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  学位点负责对本学位点专业学位研究生进行安全、知识产权和保密等方面的教育。

 

第五章  展演的考核

第十二条  各学位点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毕业创作展演进行考核,考核完成后填写《云南艺术学院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毕业创作展演记录表》报研究生部备案

第十三条  各学位点成立毕业创作展演考核委员会对专业学位研究生毕业创作展演进行考核,委员会原则上由5-7名成员组成(应为单数),成员应当是副教授以上或具有相当专业技术职称以上的同行专家,其中至少有二至三名校外专家

第十四条 导师不能作为所指导的研究生的考核委员会成员,但必须参加考核会,向考核委员会陈述研究生培养及创作展演情况,在考核委员会内部讨论和投票表决时必须回避。

第十五条 毕业创作展演考核委员会确定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是否通过毕业创作展演考核。考核通过者,方能授予学位;考核不通过者,须重新进行毕业创作展演,待考核通过后,方能授予学位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管理办法研究生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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