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艺术学院
硕士学位论文抽查及结果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云南艺术学院硕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印发《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的通知(学位[2014]5号),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学位论文抽查包括由云南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学位办”)组织的硕士学位论文抽查、各专业学位全国教育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教指委”)组织的专业学位论文抽查以及云南艺术学院研究生部组织的硕士学位论文抽查。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省学位办和教指委的学位论文抽查办法按上级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第四条 云南艺术学院学位论文抽查按《云南艺术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由院研究生部组织实施。
第三章 结果处理
第五条 省学位办和教指委的学位论文抽查结果处理:
1.在全院范围内公布抽查结果。
2.相关学位点在收到院研究生部转发的有关云南省学位办对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评议有不合格意见的书面通知后,以书面形式向院研究生部提出处理意见。
3.导师在收到学位论文抽检评议结果后,如存在异议,则直接向所在学位点提出书面申诉,申诉时应提出明确的申诉理由。所在学位点组织学科专家组成委员会,结合抽查时其他专家的评审结果、论文质量以及导师申诉理由等因素,对论文是否合格作出结论。专家委员会不能做出结论时,可组织2-3名校外专家盲审,评审费由导师承担。最后所在学位点根据综合评审结果,认定该论文是否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
4.学位论文被二分之一及以下专家评议为“不合格”者,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专家评议意见无异议,则硕士研究生必须在半年内根据专家评议意见对学位论文进行修改。论文修改后必须经导师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院研究生部组织的两名校外专家盲审,审核通过者,经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维持其已授学位。审核仍未通过者,撤销其已授学位。
凡学位论文被二分之一及以上(不含全部)专家评议为“不合格”者,经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撤销其已授学位但允许其在规定时间一年内修改或重新撰写论文后再答辩一次并申请学位。
凡学位论文被所有专家均评议为“不合格”者,经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撤销其已授学位。
5.学位论文因存在严重的学术不端行为而抽检评议结果为“不合格”的,经核实后,报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可撤消该硕士研究生已授予的学位。
6.对抽检评议结果出现“不合格”的学位论文,相关学位点、导师和硕士研究生本人应认真总结分析,严肃对待,并按以下办法对导师进行处理:
导师指导的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三年内有一人次抽检评议不合格,经重审后认定为合格论文的,院研究生部加大对该导师所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的抽检比例;
导师指导的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三年内有一人次抽检评议不合格,经重审后认定为不合格论文的,则下一年度该导师所带应届毕业生的学位论文全部由院研究生部组织盲审;
导师指导的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三年内有两人次抽检评议不合格(或一本论文有两份不合格意见),则暂停该导师下一年度的招生计划。
第四章 附则
第六条 本试行办法由院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试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