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艺术学院
硕士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营造我院良好的教育、学术氛围和制度环境,促进学术进步和科技创新,杜绝各类学术不端现象,端正学术风气,加强学术道德建设,把研究生培养成为道德情操高尚、学术作风严谨、理论功底扎实、富有创新精神的高素质人才,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依据《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有关精神,《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教人[2002]4号)、教育部《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学位[2010]9号)等文件制定。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各类别研究生。
第二章 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基本原则
第四条 严格遵守国家法规法令,保护知识产权,尊重他人劳动成果和著作权益。
第五条 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诚实守信、严谨治学的原则。
第六条 科学研究以探索真理为目的,应遵循科学研究的规律,尊重学术自由,维护学术的纯洁性与严肃性。
第七条 应确立科学研究的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以繁荣学术、发展先进文化、推动社会进步为己任,追求学术创新;正确对待学术研究和学术活动中的名与利,反对沽名钓誉、急功近利、自私自利、损人利己、粗制滥造等不良作风。
第八条 应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坚持严肃认真的科学态度,反对一切弄虚作假、投机取巧、抄袭剽窃和粗制滥造行为。
第九条 应不断提高学术道德素养,倡导求真务实的学术作风,养成恪守学术规范的良好品德。
第十条 严格遵守学术研究和学术活动的基本规范,认真执行学术刊物引文规范,杜绝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现象。
第十一条 坚持文责自负,对学位论文和其他自主发表的学术著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勇于反对、劝阻、制止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维护良好的学术氛围和风气。
第十三条 严于律己,自觉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和维护学院学术声誉。
第3章 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的学术规范
第十四条 从事学术活动,应牢固树立求实、创新的科学精神,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
第十五条 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应全面了解他人的已有成果,若涉及到这些成果,应充分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
第十六条 关于引用他人已经发表或未发表的成果、数据、方案、资料、观点等。
1.凡引用,无论是何种形式(纸质或电子版),均应详加注释,明确说明并详细列出有关文献的名称、作者、年份等细节,已经出版的文献还要列出出版机构、出版地和版次等内容。
2.引用的部分不能成为自己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
3.从他人作品中转引第三人的成果的,必须作出说明。
4.参照而未引用他人成果,或受别人成果的启发而未直接使用他人成果,也应做出说明并列出参考文献。
5.完全没有阅读过的文献不能列入参考文献。
第十七条 学术成果的发表、发布等应通过正常渠道,如学术期刊、有良好声誉的出版社、国家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验收等。本应经过但却未经质证的重大科研成果,不应向媒体发布。
第十八条 研究结果应该建立在确凿的实验、试验、观察或调查数据的基础上。在科学研究活动中,必须一丝不苟的记录或使用试验结果和统计资料,不得捏造或篡改。
第十九条 在对他人或自己的成果进行评价、介绍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评价和论证,不得故意拔高或压低被评价成果的价值。
第二十条 成果署名者应对该项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和法律责任。除有学科署名惯例或另有署名约定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外,合作成果应按照对成果所作贡献大小顺序署名。所有署名作者应对自己完成的部分负责,其中第一署名作者和通讯作者应对整个成果负责。
第二十一条 各类资助项目应如实全名标注,在信息发布和成果发表、公布时,一般应署名资助方的名称,项目级别不得随意改变。
第二十二条 需经学校或其他学术机构组织论证的科研成果,应经论证后方可向外界公布。
第二十三条 不得利用便利条件,为自己或他人、单位谋取不正当的学术、科研利益。
第二十四条 学生为第一作者而导师为合作者的研究成果,导师应负主要责任。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包括学位论文)必须将所有参考的文献全部列出,重要参考文献和未公开发表的文献应主动向导师汇报或交导师审阅。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毕业以后署名包含有导师姓名所发表的学术成果,必须经过导师审核同意,在标注云南艺术学院承担的基金项目资助时,也必须经过项目负责人授权。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包括已经毕业的学生)凡以“云南艺术学院”署名发表的学术成果,须经导师审核,投稿前必须由导师签字同意。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必须在扉页印有学位论文独立完成声明和使用授权声明。
第二十九条 发表学术论文有其他作者的署名也必须征得署名者的同意。在标注各级基金项目资助时,必须经过导师或项目负责人同意。
第三十条 在进行国际间的学术交流和科研合作时,应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
第三十一条 涉密的学术、科研成果、数据、资料等应自觉遵守有关保密规定,遵守国家的保密法规。
第四章 属于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侵占、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包括论文成果、技术报告和研究数据等)。
第三十三条 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或学术思想。
第三十四条 篡改、伪造研究数据(包括试验数据、调查数据等),以及引用的资料等;隐瞒不利数据从而用于伪造创新成果和新发现。
第三十五条 伪造、篡改、后补原始实验记录、调查数据,或实验、调查数据严重短缺,与所发表论文不相一致。
第三十六条 为得出某种符合自己主观愿望的结论而故意捏造或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调查数据、统计资料或引用的资料。
第三十七条 故意藏匿、隐瞒重要科研数据、成果和科学发现。
第三十八条 在与自己的劳动无关的成果中署名,或通过不正当手段偷换署名或改动署名顺序。
第三十九条 未经同意,不当使用他人署名,或将合作的成果仅以个人署名发表。
第四十条 未经导师许可,擅自将导师或属集体的实验、调查结果、数据流传,发表。
第四十一条 在公开发表的成果中,引用不实或伪造注释。
第四十二条 雇用或代替他人撰写论文。
第四十三条 通过剪裁现成文献撰写学位论文。
第四十四条 为增加个人学术成果数量而一稿多投,或将内容无实质差别的成果改头换面作为多项成果发布。
第四十五条 通过媒体故意夸大、渲染研究成果的价值和社会影响且造成不良结果。
第四十六条 发表学术论文时未经别人同意使用别人署名,或未经项目负责人同意标注资助基金项目。
第四十七条 提供虚假的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专家鉴定意见、证书或其它学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第四十八条 以不正当手段影响研究成果鉴定、奖学金评定、论文评阅、论文答辩和考试成绩等。
第四十九条 诽谤、陷害、恐吓、报复、辱骂和恶意攻击领导、导师、任课教师、论文(或成果)评审人和有关同学等。
第五十条 伪造导师或专家推荐信及其他评定(或审批)意见,伪造导师、领导或专家签名。
第五十一条 在各类考试中,以任何形式作弊,盗用试题、买卖(或传播)盗用的试题,篡改考试成绩。
第五十二条 盗用、贩卖或擅自传播本课题组技术专利、专有数据、保密资料等未公开的研究成果。
第五十三条 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院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的学术事项对外泄露。
第五十四条 以不正当行为封锁资料、信息,妨碍正常的学术交流。
第五十五条 协助他人进行违背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五十六条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不加劝阻和制止,知情不报。
第五十七条 怀疑有关人员违反学术道德行为,但没有向本院纪检部门或相关管理部门反映举报(或举报后未经查证确认),而随意向媒体或公众传播。
第五十八条 其他公认的违背学术道德准则、规范的行为和表现。
第五章 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处理
第五十九条 研究生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六十条 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者,根据《云南艺术学院硕士研究生违纪处分规定》和《云南艺术学院硕士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给予处分。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条中未能涵盖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六十二条 触犯法律的,必须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导师对研究生疏于管理,致使研究生违反学术道德规范,学院将视情节给予导师公开批评、停止招生,直至取消导师资格。
第六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减轻处理。
1.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的。
2.主动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危害发生的。
3.经批评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
第六章 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受理和鉴定
第六十五条 院研究生部负责受理有关研究生违反学术道德举报和相关问题。
第六十六条 院研究生部将对举报人及相关信息进行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七条 对研究生违反学术道德行为,院研究生部在接到举报后,将会同院纪检部门、研究生所在学位点学术分委员会,对被举报研究生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结论。
第六十八条 如有关当事人对有关事实认定、审议结果和处理建议与结论有异议的,在收到处分决定书一周内,可向学院学术委员会申请复议。
第六十九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是最终认定研究生是否违反学术道德规范及程度的机构。
第七十条 学院院长办公会最终通过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研究生的处分决定。
第七十一条 认为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处理不公的可于处理决定公布后两周内向学院纪检部门或上级部门申诉。申诉期间内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七十二条 在院长办公会作出处分决定之前,所有涉及的部门和人员对整个过程和材料必须保密。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本规定由院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第七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